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发表时间:2019-03-12 16:19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均发生变化。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 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6日
附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附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 除此之外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审批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复审 进一步压缩简化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见附件1),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作了相应修订(见附件2),现予公告。 本公告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自我声明换证措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措施,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由发证机关按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措施,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1:摘取部分简化事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措施
附件2: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内容 “正文”修改内容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 “(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 咨询电话:023-68181033 |